迄今为止, 合作社这一组织形态在欧盟地区农业部门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 有1.18亿人口居住在乡村,占欧盟人口总数的24 ,①其中共有3000万人口在农场工作, 而合作社及相关生产者组织为1000多万人口提供了就业机会,② 在食品生产各环节中,有超过50 的企业是生产者合作社。由于农产品生产对气候的天然依赖性,农产品市场与其他产品市场相比. 更加难以预计, 于是在过去二三十年中, 欧洲共同农业政策几经改革, 以确保农产品市场的稳定。而近年来, 欧盟地区食品价格的发展变化,却显现出了食品生产链中各方力量分配不均等的现象,这对欧洲农业部门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挑战。欧洲统计资料显示,自从1996年至今,欧盟地区食品价格年均增长3.3 ,农场投入品支出年均增长3.6 ,但农户可得到的农产品价格仅增长了2.1 。在2009年经济和农产品危机之年,农户在欧盟27国的平均收入更是下降了11.6 ,这也表明欧洲食品生产链并没有在有效运作。市场不均衡导致的贸易与合同实践的不公正待遇,正需要农户依靠经济合作组织的力量, 以增加其自身对市场价格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如果农户想在市场中得到更大收入份额, 就很有必要加强自身在食品生产链中的地位。着眼于2013年后欧洲共同农业政策为支持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而需要进行的改革,欧洲农业团体联合会(Copa Cogeca)提出,有必要通过发展新型的生产者组织、并通过改善现有生产者组织的深加工与营销环节,来进一步加强生产者组织的力量; 此外, 联合会还指出, 需要根据共同竞争法有关规则, 便利生产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并购(既包括成员国之内的组织并购,也包括跨国型并购),其中,合作社正是诸多生产者组织中最具主导地位的法人组织。而本文所要关注的, 也正是欧洲农业合作社近年来发展过程中所显现出的这两方面的最新动向。
新动向一: 市场营销型合作社
近年来, 欧洲农产品和食品市场状况(特别是鲜活农产品市场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其结果是农产品生产需要更加以消费者市场为导向进行产品多元化生产, 同时在食品生产链中更加需要纵向一体化, 以协调产品的生产与加工环节。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 为了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以市场为导向的变化、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并实行差异化竞争.生产相同农产品的农户主动联合起来进行产品①但在不同成员国内部,这一比例存在巨大差异.如2009年在爱尔兰为73 . 而在荷兰仅为1% 。②2008年,前25大农业合作社就已经为总计约25万的人口提供了就业岗位。③ 例如.虽然蔬果在超市很快销售一空.但种植户需要在若干月之后才能得到销售收入。
深加工, 从而众多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流通型合作社也应运而生。
在2O世纪90年代早期的欧洲国家,许多合作社运用了荷兰拍卖钟的方式,即农产品生产者主要依靠合作社通过拍卖形式将其产品销售给经销商。而到了21世纪,相关研究指出, 由于有必要对种植者出于改进品种而生产出特殊农产品支付更高的销售价格等因素,这种依靠拍卖决定价格机制的方式,逐渐由新的价格决定机制所取代,而这些以农产品生产者为依托的传统市场拍卖型合作社, 也纷纷转制成为市场营销型合作社。这就意味着合作社自己开始成为了经销商,直接与市场中其他经销商相竞争,并直接与消费者打交道。
探寻市场营销型合作社产生的基础, 需要我们分析为什么过去合作社的拍卖销售模式已不适应于当地市场的发展。究其弊端, 主要可以归结为若干方面, 而其中最主要的两方面,首先是经销商和农产品生产者对现有运作模式的不满,其次是物流成本带来的无效率。除此以外, 拍卖市场对价格的透明度, 也给予了外国竞争者一个战略上的优势, 即他们可以将拍卖价格作为保留价格与其他经销商进行讨价还价。此外,由于拍卖价格仅仅显示了当今市场的价格, 而对未来的供需状况缺乏把握, 这也就很难使农产品生产者对未来市场价格提供保证。
物流方面的弊端, 出于农产品生产者需要将所有产品运输到拍卖市场上而带来物流成本的支出,既包括经费上的支出,也包括时间方面的支出, 这也往往导致了农产品质量的部分流失(如农产品不再保持特别新鲜等)。而经销商和农产品生产者对现有运作模式的不满,是随着消费者对食品需求的多样化这一趋势逐渐产生的(如特别的包装、更高的质量等)。由于拍卖本身显示的只是供需数量上的信息,经销商无法通过单一拍卖市场的方式将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上的需求直接传达给种植者。因此, 这也就无法对种植者改进质量和创新品种产生激励。
因为拍卖市场强调的是以提高效率为目的的标准化批发市场销售模式。而那些具有新品种的种植户则无法得到与之相应的较高价格。由于合作社要求种植户将所有产品通过合作社拍卖销售.于是那些本身具有足够产品规模、可以单独为某一经销商提供产品、而又心存不满的种植户只有一个选择, 即退出合作社。之后, 一些大规模的生产同样产品的种植户开始建立新的生产者组织,其中以市场营销型合作社为主, 此外, 也包括一些议价型组织。
这些新的市场营销型合作社除了意在保障产品质量、增强与消费者的议价能力之外, 与过去传统合作社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对市场导向更强。这明显体现在这些新型合作社在保证对消费者(或者其他零售商)产品可持续供应方面以及以产品品牌销售等方面的强调。可是,保证产品全年可持续供应对尤其是具有季节性的蔬果产品而言,就意味着当本地种植户成员无法将产品交付给合作社的时候,合作社就需要通过进口农产品来达到这一目的。为此,若干新型的合作社也与国外的种植户建立起紧密的贸易关系, 一些本国的种植户也在国外(多在南欧地区) 建立起自己的种植基地。同时, 一些新型合作社发现, 由于自身规模太小,很难与流通市场密集状况下的大规模经销商(如大型超市)直接打交道,因而又将若干经营活动整合到一起, 形成了一个联邦型的合作社。
新型的市场营销型合作社是适应现代农业纵向一体化要求而出现的一种组织创新, 也是欧洲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一个创新。但需要指出的是, 在当今欧洲各国中,对此并不存在一个法定的特组织架构, 实际上只是对传统合作社运作模式的一种完善。
与传统合作社相比, 这一类合作社具有若干组织和制度上的优势:
首先, 新型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社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经营模式方面。因为新型合作社倾向于产品专业化单一经营, 注重对产品开展深加工业务, 通过事先与种植户成员合同协定好农产品的数量和种类,之后进行深加工和销售。并创造自己的产品品牌。这就有助于实现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模式,让社员分享到增值的收益。而在传统合作社中, 产品大多是综合性的, 而向社员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也十分广泛,其结果是产品生产仅仅是注重标准化模式,附加价值不高。
其次,在成员招募方面, 大多数新型合作社更倾向于采取有限制性入社的政策。也就是说, 合作社不再遵循“入社开放”的原则。④ 而在对成员“自④不过.这种情况的特例.可以从丹麦、法国、匈牙利和爱尔兰等国发现。在这些国家.对合作社组织开放社员制度的规定.是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合作社对当地市场的主导地位来解释这一规定.例如在丹麦.合作社规定有义务接受新的中请者入社,因为不被合作社接受. 也就很有可能意味着这一申请者会被由合作社主导的市场所抛弃由退出”方面的规定,各国对此有着不同的态度。在相对较少的若干国家,合作社仍然本着“进退自由” 的原则,允许成员无限制的自由退出,⑨ 但大多数国家的合作社已经采取了退社限制性规定。不过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一退社限制规定并没有在实际中阻碍更多的农户加入合作社。
第三,在筹资机制上,新型合作社已经普遍采用出资额与交易额成比例的方式, 同时, 在利润分配上也遵循同样的比例制。在关于合作社是否可以接受外来投资者的投资这一问题上,新型合作社在大多数成员国中都采用引人股份制公司筹集资本的做法, 允许外来资金投资,扩大合作社的集资范围, 尽管在实践中,通过外来投资者的资本来筹集资金,对于欧洲新型合作社而言仍处于起步阶段。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允许外来投资的国家中, 允许外来投资并不必然表明外来投资者拥有合作社的表决权。
第四, 在交易机制上, 正如上文筹资机制中所提到的, 新型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所有权与对合作社的交易权相关联, 即农户购买合作社农产品的交易额与出资数额(被视为对合作社的一种投资)相挂钩。同时规定, 成员必须交给与合作社协定的数量与质量相同的农产品。这对合作社承诺达到农产品全年可持续供应这一保证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五, 从合作社的治理模式角度出发, 更多的新型合作社采用通过职业经理人来进行对合作社日常管理的专业化治理模式,从而提高了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效率。除了少数东欧和南欧国家,合作社允许选举非成员进入理事会和监事会, 也允许专业经理人为非成员身份。在决策机制上, 逐渐将民主管理的原则与商业化运作实践相结合, 开始实行按交易额比例投票,因为投资额与交易额是成比例的, 这一方式也就表明了采取将表决权大小与投资额多少相结合的办法, 不再严格遵循“一人一票制”,只是对最多持有票数设立了上限(这已经体现在27个成员国中的11个国家的法规中)。而在少数的几国中, 对“一人多票制” 的实行和在规定中甚至并无关于最大表决票数的限制。由于治理和运行机制更加灵活化。这对合作社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第六,从成员类别角度看,在新型合作社中,由于生产产品的专业性, 成员相对更加同质性, 成员对合作社的期待也更趋向于一致, 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沟通也会更加紧密。这些都有助于成员对合作社信任感的产生与维持。而这一点尤其在聘用职业经理人管理的合作社中,显得更为重要。
第七,也是涉及组织是否可持续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 在于对产品质量创新方面。新型合作社与传统型合作社相比, 明显更加鼓励创新,通过把握消费市场对产品质量的需求变化,直接与种植者沟通信息,在采取价格区别的政策下, 种植者因为在新型合作社中可以得到与产品质量相应的更高的产品价格, 也会保持其对改进产品质量和创新品种的激励动机。
新动向二: 跨国型合作社
近年来,欧盟各成员国农业合作社的一个特点在于组织的多样性。这体现在:在北欧和西欧诸国,合作社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 采取大规模的企业型集团组织形式。专业化整合程度往往更高,同时参与国际市场的目的更强 而在南欧与地中海地区诸国, 合作社更倾向于采用社会网络化和层级联盟化的方式, 市场战略目标更多针对于本地市场。南欧国家的合作社与北欧地区相比,规模通常更小。近10年来,欧洲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亮点, 即可谓顶级农业合作社市场营业额的迅速增长。例如在2009年,荷兰的FrieslandCampina奶制品合作企业集团实现了90亿欧元的营业额,与2003年相比翻了一番。这可以解释为合并整合达到的合作与联盟、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改进市场地位和立足整体战略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其中的合作与联盟、通过减少合作社数量、扩大经营规模以迎接当前市场环境的种种挑战,已被普遍视为在欧盟地区各成员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另外一个最显著趋势。
⑤这些国家有:丹麦、法国、英国、意大利、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国。
⑥ 少数特例国家为: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葡萄牙、罗马尼亚和斯洛文尼亚。因此, 在这些国家,投票权也就不可能分配给非合作社成员。
⑦ 这些国家包括:芬兰、瑞典、英国、希腊、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等。
⑧ 通常合作社治理模式可以简单的分为两类模式:在第一类模式中.合作社理事会治理合作社.理事长同时行使经理人的角色;而在第二类模式中,合作社的理事会仍然对合作社战略性决策负责.但日常管理则交给了专业经理人。根据欧委会相关研究.在西北欧等国(比利时、德国、荷兰、爱尔兰、法国、卢森堡、英国)。有明显更多的合作社采用第二类治理模式。而在除上述国家以外的其他地区.采用两种治理模式的合作社数量大体相同。
跨国合作已被视为克服由于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缺失而产生的种种困难、发展规模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而这一趋势也仍将持续下去。大约10余年前,开始有一些先锋性研究,介绍当时若干存在于荷兰、德国、比利时和卢森堡地区跨国型合作社的案例。可以说, 合作社企业为了发展壮大,欧盟各国国界也变得越加模糊。在欧盟内部持续的市场融合趋势也有助于合作社走向国际化这一过程。
笔者在进一步介绍之前, 有必要对跨国型合作社与国际型合作社作一区别:在跨国型合作社中,国外的农产品供给者也是合作社成员, 而在国际型合作社中。国外的农产品供给者并不必然成为合作社成员。一个合作社可以在一个国家表现为跨国型合作社,而在另一国家表现为国际型合作社。一些欧洲学者的研究指出, 合作社的跨国合并比投资者所有型企业国际并购的过程更为复杂,对合作社当前成员带来的影响也更为深远。因为征募另一国家的农产品供给者成为合作社新成员,意味着合作社的决策制定机制和成员与合作社的沟通机制都将受到影响,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合作社并不总是积极寻求来自国外的成员这一事实。同时, 寻求并购的合作社的股金往往是由合作社过去若干代社员积累下来的。而让其他农户成为社员则被视为免费搭便车的行为。一个解决方式可以是让来自被并购组织的农户交付一大笔人社费用以成为新成员。这一方式可见诸若干奶制品合作社跨国合并的案例。然而.由于那些农户并不总是拥有足够的资金以支付这一入社费用, 这也就解释了通过并购外国投资者所有型企业而产生的诸多国际型合作社的事实:毕竟,对另一组织的并购应该本着对自己成员有利的原则,而非对被并购的企业农户。因此,跨国型合作社在并无本社成员的第三国,也常常扮演着投资者所有型企业的角色。
对欧洲境内合作社跨国联盟的推动与发展, 既会在将来对合作社成员带来利益, 也会使欧洲农业产业更具竞争能力。欧委会新近研究显示,在欧洲,七成以上的跨国合作社聚集在荷兰、比利时、德国、丹麦、瑞典等少数西欧和北欧国家,而超过一半的跨国合作社从事的是蔬果、谷物和农作物投人品等产业。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相关原因来解释这一现象。
首先, 这是由于市场融合带来的结果, 因为蔬果和农作物投人品市场与乳业或肉制品行业相比,其市场在国际间表现为更加融合化(例如农产品在不同国家之间价格差别不大、市场形态相似, 等等),同时存在于跨国合作社的不同国家之间,也已经具备长期进出口贸易实践以及相关促进融合的政策措施。虽然整体而言,欧盟地区已经存在共同农业政策,但在不同国家内部, 也存在一些共同农业政策对本国的适用措施。如果这些适用措施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 则有可能导致利益相关者对跨国合并产生怀疑, 即合并之后是否会为不同成员带来公平一致的待遇。这一情况也与假设给予成员生产者价格存在差异这一情况相类似,而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比利时的蔬果拍卖市场能够吸引大量的国外成员这一事实。因为在拍卖现场, 价格是由拍卖钟决定的, 或者说, 拍卖钟显示的成交价格完全是由市场供给决定的,所以拍卖过程并不会因为种植者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而导致不同的成交价格。
其次, 由于蔬果产业部门无论是在初期生产还是后期加工过程,由于在邻国之间(尤其在比利时、荷兰和德国之间,以及丹麦和瑞典之间) 生产结构更倾向于同质性, 这也利于跨国合作社的建立。
第三, 地理与语言因素也同样不可忽视, 因为邻国之间短途距离, 以及相近的语言(尤其在荷兰与比利时佛兰德斯地区之I司),都有利于跨国治理的建立。
此外, 还有一点与合作社发展战略相关的因素是,在地理规模较小的国家(例如荷兰和丹麦),尤其是在竞争性法案规定非常严格的情况下, 由于合作社已在当前占据了国内市场的巨大份额, 同时国内市场对食品的消费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已经不会再有太大增长,这就导致了它们很少拥有进一步发展国内市场的机会与可能, 所以也自然会倾向于跨国的发展与合作。对于农民合作社而言, 规模经济带来的利益往往意味着更高的生产价格。另外。支持合作社对外发展的另一原因还涉及到合作社企业对市场影响力的增长。通过重组并购其他企业,行业之间竞争可能会减少,这也潜在地为这些合作社提供了提高市场销售价格和利益的机会。
在荷兰与比利时, 跨国型合作社在当地蔬果行业占据着庞大的市场份额(例如在荷兰超过65 ),这显示了两者市场高度的融合性, 这也正是由于两国之间生产者与市场的地理距离近以及蔬果产品易腐烂性等原因所导致的。另一些学者的研究指出,仍有大量的荷兰种植户之所以倾向于成为比利时蔬果拍卖市场合作社的成员,是因为他们更倾向于以拍卖钟决定价格的方式, 而这一方式已在荷兰的拍卖交易市场被取缔; 此外, 还包括成员会费更低、获得产品价格更高等因素。同时, 荷兰市场营销型合作社也有来自其他国家的成员,因为这些合作社有时需要通过征募更多农户成员以获得新鲜蔬果产品供给种类的多样性以及确保全年都能拥有足够的农产品供给。
跨国合作社的建立,通常被认为有四种方式:第一, 本国合作社招募其他国家的农户作为其成员(例如上述提到的比利时与荷兰的蔬果拍卖市场和市场营销型合作社)。第二,通过不同国家合作社之间的并购(例如Aria Foods, 是由来自丹麦的M DFoods与瑞典最大的奶产品合作社Arla通过合并建立起来的)。第三,通过一开始就建立起新的跨国合作社(这一类案例很少, 多见诸于规模较小型合作社)。第四,通过本国国内不同合作社之间进行跨国合并,并邀请其他国家的农户作为其成员(例如荷兰FrieslandCampina, 先由本国内部各地区奶产品合作社通过合并,之后又跨国合并了来自比利时、德国的若干奶产品投资者所有型企业,同时邀请这些企业的成员成为跨国合作社成员)。
不过, 在合作社跨国合作的发展中, 仍受到一些因素的阻碍, 例如立法与税收政策, 审计标准与融资等方面。有学者指出, 跨国并购实际上涉及的是两个独立的并购过程:一个涉及到合作社作为企业的维度, 另~ 个涉及到合作社作为一个社会性组织的维度。因为当从商业角度考虑, 走向国际化看起来是一个很正常的发展战略, 但是合作社作为一个社会性组织,在并购过程中仍深深扎根于本地、本国家的文化与制度环境中。而如何在跨国并购过程中有效协调这两个维度的利益,则需要相关合作企业集团管理人员高度的技能、经验与知识。
总结: 欧洲农业合作社的市场作用
随着欧洲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以及经济日益全球化趋势, 欧盟各成员国的农户和各类农业合作社正在积极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以使自己在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并增强市场竞争力 尽管从立法上讲, 在欧盟各成员国内并没有相关法案表明要积极推动合作社的建立以将农业生产者组织起来。但合作社这一经营组织形式已经天然存在于诸国并在广泛使用(除了东欧新加入欧盟的几国),其发展成就也使之在不同国家占据了不同程度的市场份额。
如最新研究显示,在谷物产业部门,丹麦合作社的市场份额达到了80% ,法国达到了74 ,奥地利达到了70 ,荷兰也有55 。在奶制品产业部门,北欧国家(瑞典、丹麦、芬兰)以及爱尔兰和奥地利,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了9O , 同时,还存在数量众多的生产者组织。在蔬果产业部门,荷兰合作社占据了95 的市场份额,丹麦70% ,斯洛文尼亚。在葡萄酒产业部门,与投资者所有型企业相比,合作社在斯洛文尼亚(71%)、西班牙和马耳他(70 )以及意大利(52%)已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生猪产业,马耳他(100 )、法国(94 )、丹麦(86%)、芬兰(81 ) 和瑞典(51 ) 的合作社组织亦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而在糖业部门, 荷兰(100 )、法国(62 )、匈牙利(30 ) 和西班牙(28%)的生产者组织和合作社对当地市场分别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 合作社也正在不断更新对其成员提供的服务方式, 而发展多样化的活动旨在乡村地区覆盖更多新兴商业机会。在以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成员产品质量为目的的专业化活动领域(如植物检疫、动物和农作物选取、动物饲料等),上述合作社的发展趋势也尤其明显。
总结而言. 可以说新型合作社目前在欧洲主要表现为专业加工型、大型农企型、特殊市场型与地区专业型, 而笔者所分析的市场营销型合作社与跨国型合作社,也正可以从这些特征得到更好的理解。
在当欧盟各成员国内, 发展农业早已意味着包括横向合作与纵向发展的从生产、加工到经销、流通等环节在内的一个大产业体系。为了在市场中得到更大份额、更好地掌握市场定价权与话语权,农户需要通过自愿联合、建立新型的合作组织企业, 以加强其自身在食品生产链纵向一体化过程中的地位。无论是对专业型市场营销合作社的尝试, 还是大规模型跨国合作企业集团的实践,都为欧洲的农产品种植户带来了更多商业机会与创新空间, 而这些或许正是中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学习与借鉴之处。
赵黎
农村经济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