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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导致食品安全的分析和建议
时间:2014年09月20日信息来源:不详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近年来,农药残留引起的食品安全和“绿色壁垒”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甚至屡屡成为全国关注焦点。2010年2月,海南豇豆水胺硫磷残留事件引发了全国性的食品安全讨论热潮。众多媒体及民众将声讨的焦点集中在高毒禁用农药的监管无力上,却忽视了引发食品安全中农药残留的本质原因。

高毒禁用农药是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表象原因,但不是本质原因。在“毒豇豆”事件中,广大媒体和部分学者陷入一个误区:水胺硫磷是高毒农药,不是禁用农药,它是可以在我国合法生产与应用的产品,只是被禁止用在果树、蔬菜等植物上。所以问题不在于水胺硫磷的生产和销售,而在于它的不合理使用。

导致我国农药残留问题的本质原因分析

农村分散经营模式与植保体系发展不协调。在我国的农药监管系统中,农药的登记、生产、销售及产品质量都有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农业生产也有植保部门负责指导,却没有职能部门可以监管农民的用药行为,而农民错误的用药方式往往是导致农药残留的主要因素。在一个食品安全事故中,农药、农民及监管部门可能都有责任。但这些都只是表象原因,其本质原因在于农业经营模式、农业耕作体系与现有植保体系之间存在着矛盾。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生产集中进行,我国有完善的植保系统,能统筹规划并指导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统防统治的策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植保系统是适应农村生产关系和农业经营体系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采用高度分散且独立自主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民生产活动具有高度自主性,但也使得农户用药各行其事,防治不能规模化。经营模式改变了,植保体系却没有做出相应变化,两者发展不一致,导致植保部门在农业生产中指导和监督作用的弱化,农药残留问题增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分散经营模式和市场经济导致了植物保护政策方针的偏移。在目前的分散经营体系下,各级植保部门的指导性政策难以得到贯彻执行,其指导作用不断弱化,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农业防治和物理防治也逐渐被忽视。此时,盈利性农药企业的作用日益突显。企业营销人员成为目前植保技术指导的主体力量,完全放弃了没有利润的农业和物理防治手段,形成以销售自身产品为宗旨的技术服务体系,导致形成了目前以化学防治为主体的有害生物防治策略。这严重误导了农业生产中的病虫草害防治工作,偏离了植物保护政策方针。

分散的农业经营导致信用体系的缺失。我国实行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模式,难以建立农业经营信用体系,很难做到农产品与农户一一对应登记。发生安全事故后则只能查到产地,限制某地农产品的流通,很难追踪并惩办实际责任人,对多数农户的经济利益影响不大,他们在事故中的风险性太小,其用药行为得不到约束。农产品生产的源头缺少有效地监督,仅仅依靠宣传与教育、农户的道德良心,很难有效解决农药残留与食品安全问题。

农药残留监督体系的缺失。我国制定了完善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健全的管理机构,但对合法农药管理范围有限,对农药使用者则没有管理权限,特别是农户错误的用药行为不能视作违法,这也成为监管的盲区。目前,在农业生产第一线还没有建立对农药使用的监管体系,实际监管中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市场。由于农产品来源广泛,抽检率低,只能检出部分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对问题农产品的阻止力度不大,影响不了农户的生产过程。在此种监管体系下不能阻止农药残留问题的产生。

现有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格局限制了用药水平和技术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大幅度地对农村实行减负,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绩。但对于快速增长的物质水平和消费水平来说,减负的程度还是有限的。因减负节省下来的钱农民几乎全部增加到自身消费当中,而在有害生物防治上的投入较少。价格较高的高品质农药产品,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仍然负担不起。其次,农民的增收主要依靠工资性和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在农林牧渔产业的收入增速最慢。农民增收但没有激起他们对农业生产的热4隋,也导致不愿意增加相关的技术和资金投入,用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得不到提高。农药残留问题得不到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然存在。

2对农药残留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关建议  

 1)大力推动发展绿色安全环保型农药

在短期内,我国难以改变现有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农业经营模式,因此开发应用绿色安全环保型农药是快速解决农药残留问题、保障食品安全建设的有效途径。由于大量高毒农药退出市场,以及绿色食品的国内外需求不断增大,我国对安全环保型农药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大,尤其是生物农药,发展机遇难得,市场前景广阔。

2)从制度上保证环保型农药的推广

建议采用以下措施,从制度上保证环保型农药的推广。

④我国应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形式,降低生物农药用药成本,并提高应用生物农药的农产品的售价,将农产品品质与效益挂钩,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和农民的用药积极性,促进生物农药的大规模生产应用,从经济利益上引导生物农药产业的发展。②我国现有农村土地政策不宜实行大范围的土地兼并和大农场模式,但可以通过建立龙头企业,形成品牌农产品体系,以龙头企业来领导农户的有害生物防治。同时可以建立县镇一级的农业产业协会,配合政府部门的管理,直接在源头规范农民的用药行为。③通过在地区级单位建立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中心,改变目前在农业产业末端检测农药残留的模式。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为农药企业和经销商建立完善的诚信系统,约束他们的生产或销售行为,强化对高毒、劣质农药的管理。④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科研队伍,提升我国生物农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王磊,张志祥,徐汉虹 (华南农业大学天然农药与化学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科技导报2010.9

(作者:佚名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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