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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编制和数据库建设国际经验——瑞典、立陶宛、德国考察报告
时间:2014年09月20日信息来源:不详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1基本情况

1.1瑞典

    瑞典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南部,国土面积41万多km2,人口900多万。南北气候差异大,1月南部平均气温为-1℃.北部平均气温为-14℃,7月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为18℃左右。南部林木生长期达240天,北部林木生长期仅为120天,年平均降水为400~900mm。瑞典自然资源丰富,森林是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森林总面积有2700多万hm。,覆盖率约为60%。总蓄积量约为31亿m3,人均蓄积量达320 m3。因气候寒冷,经营强度大,瑞典森林的平均每hm2蓄积并不高,只有120m3左右。树种以针叶树为主,主要为挪威云杉、欧洲赤松、桦木和其它落叶松。其中云冷杉蓄积占总蓄积的40%,松树蓄积占总蓄积的38%。桦木占总蓄积的12%,其他落叶松占总蓄积的7%,枯立木占总蓄积的3%。瑞典全国生产经营性林地约为2135万hmz,约占全国总林地面积的79%.全国年蓄积总生长量约为1亿m3,年采伐量约为0.85亿m3。

瑞典的林业发达.它的商品林面积不到全球商品林面积的1%,却提供超过全球的10%的锯材和纸浆材等。瑞典的林业行业可提供lO万个就业岗位。森林工业年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8%,林业产品出口额占全国出口额的12%。瑞典的林业管理机构是瑞典林务局,隶属于瑞典农业、食品、渔业部,全国划分43个林区。瑞典的林地按所有制划分为公有林和私有林。公有林包括国有林、教堂和地方社团所有林。约占全国森林面积的24%;私有林分为公司所有林和私人所有林,约占全国森林面积的76%。瑞典全国共有私有林主约35万户,平均每户拥有林地面积约50hm2,私有林的所有权极为分散,但私有林主控制着全国一半以上的林地。瑞典的大多数林主除了林业收入外,还有其他生活来源。大部分林主居住在其拥有的林地中或附近,还有大约37%的林主未居住在其拥有的林地附近。

1.2立陶宛

    立陶宛位于波罗的海东岸,国土面积6.5万km2,人口335万.属海洋性向大陆性过渡气候。最高点海拔293.6m。1月平均气温-1℃,7月平均气温19℃。全年植物生长期为169~202天。年平均降水量748mm。立陶宛现有林地213.6万hm2,森林203.0万hm2。森林覆盖率约为32.8%,人工林总面积为45.9万hm2.森林总蓄积量为4.05亿m3,平均每hm2蓄积199m3。森林年总生长量为1310万m3,平均每hm2蓄积生长量为6.5m3,人均森林面积0.63hm2,人均森林蓄积120m3,林分平均林龄为53年。立陶宛的森林划分为严格保护林、特殊用途林、保护经营林和商品林4类,严格保护林占1.2%,特殊用途林占12.2%.保护经营林占16.3%,商品林占70.3%。立陶宛的森林以针叶林为主(占58.9%),其次为软阔叶林(占36.3%)和硬阔叶林(占4.8%)。在针叶林、软阔叶林和硬阔叶林中分别以欧洲赤松、银桦林、白蜡所占比重最大。

立陶宛在二战后加入前苏联,当时私有林全部被收归国有。1991年立陶宛独立后推行森林私有化政策.将曾经被收归国有的林地划归给原来的主人,使成千上万的林主重新获得了林地所有权。当前立陶宛全国森林面积的36%(约76.4万hm2)已划归私人所有.有22.9万私有林主,平均每个私有林主拥有3.3hm2森林,另外还有15%(约31.9万hm2)的森林也即将划归私有。立陶宛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在立陶宛注册的所有境外公司都可以在该国购买森林,其他国家的公民不能以个人身份在立陶宛购买林地或农地。加入欧盟并经过7年过渡期后的外国人才可在立陶宛购买土地或森林。

1.3德国

    德国位于欧洲西部,国土总面积为35.7万km2,人口8211万.属西欧海洋性与东欧大陆性气候间的过渡性气候。年降水量500~1000mm,7月平均气温为14~19℃。1月为-5~1℃。德国森林面积约为1110万hm2,约占整个国土面积的31%。森林面积中,国有林面积约为34%(其中州有林为29.6%),集体林约为20%。私有林约为46%。德国的主要树种为云杉、欧洲赤松、山毛榉和橡树。目前德国针阔混交林比例已达56%。云杉约占森林总面积的30%,欧洲赤松约占森林总面积的24%,山毛榉约占森林总面积的15%,橡树约占森林总面积的10%,枫树约占森林总面积的6%,落叶松约占森林总面积的3%,花旗松约占森林总面积的2%,其它阔叶树约占森林总面积的10%。德国森林的总蓄积达33.81亿m3,平均每hm2蓄积达300m3,其中森林资源较好的巴伐利亚州平均每hm2蓄积达400m3。

  德国是世界林业发达国家,在林业立法、行政、科技、教育以及林业产业等方面,为世界林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0世纪60年代,德国开始推行森林多功能经营理论,实行了森林多效益的发展战略。1975年,德国制定了森林法,确立了森林多效益永续利用的原则。90年代中期,德国政府正式宣告放弃人工纯林经营方式,采纳近自然森林经营理论,并制定了相关政策,森林经营向恢复天然林方向转变。当前德国的森林经营理论已实现从木材利用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转变为现代的“近自然林业”理念。

2主要经验和做法

2.1管理科学。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成为森林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瑞典、立陶宛和德国的各类森林经营单位普遍都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并在生产中严格按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森林经营和管理.立陶宛的森林法(2001年制定)规定森林经营必须按照森林经营方案执行。

  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方面,我们重点通过瑞典的一个林主协会了解了瑞典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历史上,瑞典的森林经营方案采用自愿编制的原则。1994年瑞典颁布新的《森林法》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木材生产作为两个同等重要森林经营目标。并于1995年建立了绿色森林经营方案体系,规定面积较大的工业用材林业企业必须编制和实施景观生态经营方案,家庭林业企业必须编制和实施绿色森林经营方案.并对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各种环境因子变量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因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需要,每个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区中要保留一定比例面积(一般为15%)的生物多样性较丰富、保护价值较高的林地(如阔叶林、林龄较大的林分)作为保护小区。不进行木材生产和其它经营活动。且这些区域一旦确定,非风灾等特殊原因不能随意改变。景观生态经营方案和绿色森林经营方案都必须包括木材生产和自然保护两部分内容。

    瑞典的森林经营方案由林主委托相关机构或个人制订。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者必须有两年以上的森林培训经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者负责大部分的林分测量和判定,并对森林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主要目标是帮助林主按照《森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其森林经营目标。瑞典的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期通常是10年.并每年进行修订。

立陶宛的森林经营方案分国有和私有两种,国有林业企业的经营方案使用期限一般为10年,私有林的经营方案使用期限一般为10~20年,编制方案需要2年多的时间,方案由环境部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2体制健全。森林经营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

    欧盟国家的森林一般分为公有林(包括国有林/联邦所有林、州有林、集体林/社区林)和私有林,国家(联邦)负责国家(联邦)所有林的经营管理,各州负责州有林的经营管理,私有林由私有林主自主经营。在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各类森林所有者能自由地经营森林。不受其它人为因素的影响。

欧盟国家在森林经营方面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十分完善,一般分三个层次。即欧盟的、国家的、地方的,三个层次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德国为例,根据森林经营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目的.一般分为森林保护和林地扩大、动植物栖息地保护、林副产品保护、木材可持续生产、森林游憩、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扶持、应对气候变化等8个方面。这些森林经营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机构和个人等在森林经营中的各类权利和义务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森林经营中为实现森林保护、动植物栖息地保护、林副产品保护、木材可持续生产、森林游憩、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必须采取的方法、措施和对森林经营的资金扶持政策等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2.3多元发展。协会组织在森林经营中发挥重大作用

    瑞典、立陶宛和德国等欧盟国家的私有林面积所占比重较大.政府主要负责公有林的经营管理,林业协会组织在私有林的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的林业协会组织体系十分健全,各类林业协会组织在为各类林主提供技术培训、生产组织、产品销售和组织森林认证等服务中,在提升森林经营水平、提高林主收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在推动森林认证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巨大。私有林的森林认证工作主要靠各类协会组织的推动。如瑞典,林主联合会是瑞典最大的协会组织。它于2000年成立,由4个大的区域级的林主协会和200多个基层林主协会组成。林主协会不但是社团组织,还是经济实体,它有着完善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它除了有组织各类林主进行森林经营和管理的功能外。还有着类似公司的机构和职能,它拥有自己的林地及木材厂、造纸厂、生物质电厂等企业。经营自己的林地和管理自己的企业,它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其经营森林的木材销售收入和企业收入。林主协会内部的管理十分科学和规范,有类似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林主可自由地加入和退出林主协会。林主加入林主协会后,根据其森林经营的收入,每年必需交纳一定的会费.但是这种交纳的会费不是真正的会费,它相当于股份公司的股金,会员每年可根据他交纳的会费从林主协会取得分红。当会员退出林主协会时。林主协会还将原额退还他所交的所有会费。依靠林主协会。大部分私有林主不需要具备很高森林经营专业知识,林主协会将会组织他们进行森林认证。为其提供森林经营、抚育、采伐等咨询服务。

立陶宛的林主协会成立较晚。1993年才成立林主协会(FAOL)。立陶宛的林主协会由林主大会、董事会、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分支机构组成。林主协会在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地区林主协会。地区林主协会可以是独立法人。拥有自己的公章和银行账户,有权招收新会员。目前,立陶宛林主协会设有地方分支机构38个和24个林主合作社。林主人数达5500多人,已形成一个全国范围的组织机构网络。

2.4理念科学。森林经营实践经验丰富

    在瑞典、立陶宛和德国的考察过程中,我们随处可见平均树高达20m以上。平均胸径达40cm以上高质量林分,随处可见林龄在100年以上的古老林分,这与他们长期坚持用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念经营森林分不开。不管是采用法正林的经营理论,还是当前近自然经营理论,他们一直坚持可持续的方法经营森林,严格按林分的生长周期经营作业。一般情况下。只主伐成熟林和过熟林,严格控制各林龄的面积比例.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

    瑞典、立陶宛和德国对森林经营研究的投入较大,在长期的森林经营实践和研究中,他们探索和总结出了很多实用的森林经营技术和方法。如瑞典的林业人员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总结出一套对近熟林和成熟林施肥的方法.在生产中特别实用,这种方法以前在我国生产中及相关研究领域中未见报道。他们认为,中幼龄林分不需施肥,但对于成熟林,在林分采伐前,每隔10年左右施肥一次,能快速提高林木的经济价值。一方面成熟林的林分结构完善,施肥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成熟林的径级大,林木直径增加少许就能导致其经济价值的大幅增长。

2.5生态优先。森林功能规划成为森林经营管理的又一个重要手段

    在德国等欧盟国家人们普遍认为森林是多功能和多效益的。认为森林除了能提供木材外。还具有重要的自然和环境保护、休闲和游憩等功能,保护森林的生物多样性和游憩等作用要比其提供木材的作用更重要。为了充分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和多效益,除了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外,德国很多州专门确定了森林功能规划编制机构。森林功能规划从全局的角度制定,不管是国有林、州有林还是私有林都必须遵守森林功能规划,而且政府不因森林功能规划(将私有林规划为森林保护区)而对私有林进行专门补偿。黑森州每年为维护生态投入的资金达4000多万欧元.这些资金主要由州林业局、社团和个体林主承担,国家不给予补助。

    在德国考察期间,巴伐利亚州农林部的林务官员专门为我们介绍了巴伐利亚州的森林功能规划情况。他们将森林的功能分为四大类,一是木材的可持’续生产功能,二是森林的生态休闲和游憩功能,三是自然保护功能。四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木材的可持续生产功能我们比较熟悉;森林的生态休闲和游憩功能是指森林能为人们的散步、登山、骑自行车休闲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和环境,在巴伐利亚州约18%的森林具有很高的生态休闲和游憩功能;自然保护功能主要是指森林具有水土保持、水源保护、预防洪灾、防止泥石流、消除噪音污染,改善气候等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是指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其栖息地.巴伐利亚州的森林经营的历史很长,基本上没有保留的原始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当前,他们区划了945hm2的自然公园,490hmz生态景观保护区,450hm2的欧盟自然保护区,80hm2的自然保护区和38hm2的国家自然森林保护区。

因为充分认识到森林的多种功能,为了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实现对森林有效地科学管理,1982年巴伐利亚州林业部编制了第一个森林功能规划。将巴伐利亚州分为18个规划区,当前每个规划区都编制了森林功能规划。森林功能规划由森林功能规划图、森林功能描述、森林功能规划目标和实现措施等组成。以前森林功能规划都是纸质的,随着信息技术、GIS技术等的发展,当前所有森林功能规划都是数字化的.森林功能规划图都是基于GIS平台的数字化图。同时具有实时查询和叠加分析功能。

2.6体制顺畅。国有林经营管理规范有序

    瑞典、立陶宛和德国的国有林管理体制顺畅、森林经营管理工作十分规范.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高。

在瑞典、立陶宛和德国,国有林企业都实行垂直管理.且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国有林一般都由国有林业企业独立经营管理,在经营管理方面不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干扰。如立陶宛的国有林企业都直属于环境部的林业司,德国的国有林归联邦农业部林业局下属企业经营管理,德国的州有林由各州环境、能源和农业部等相关部门下属的林业公司经营管理。国有林权属明晰,自主经营,林业生产和经营完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完全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在立陶宛,如果国有林经营者发现有人偷砍盗伐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有权开枪击毙盗伐分子,严格清晰的产权.保证了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不管是瑞典、立陶宛还是德国,林业从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学习,林业工人必须能够熟练掌握某项或几项作业技术,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瑞典、立陶宛和德国的国有林从业人员都有统一的着装和标志。德国、瑞典等国实行林务官制度.林务官是政府部门从事林业管理工作的终身制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和社会地位,林务官负责各个层次的林业管理、林业发展规划以及林业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2.7机制完善。森林认证普及

  欧盟、欧盟各个成员国以及世界自然基金等非政府组织都十分重视森林认证。欧盟及欧盟各个成员国政府针对通过森林认证的经营单位有专门的补偿制度和政策,世界自然基金等非政府组织也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力量协助立陶宛等一些经济相对较差国家的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因此,当前瑞典、立陶宛和德国等欧盟国家的森林认证工作开展十分普遍。如瑞典的森林认证,当前采用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和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I)EFC)两个体系进行认证,约有1150万hmz林地通过了FSC认证。约有750万hmz林地通过了PEFC认证,还有一部分林地同时通过了FSC和PEFC两个体系的认证。瑞典国家林业公司是瑞典最大的森林拥有者.该公司的所有森林全部通过了FSC认证。同时,为了倡导森林可持续经营,扩大通过森林认证的森林面积,在瑞典对不同类型森林的木材采取差额售价政策,通过森林认证的森林中生产的木材比没有通过森林认证的森林中生产的木材的售价要高10%左右。

3启示和建议

3.1建立健全机制,推进我国森林经营方案(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森林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基础。只有不断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建立和培育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才能提升林业的三大功能,发挥林业的三大效益,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种需求。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森林经营方案(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环节。我国的《森林法》规定森林经营单位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但当前我国大部分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流于形式。很多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虽编制了森林经营方案,但在生产经营中并没有具体实施。

从2004年开始,我国先后制定下发了《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编制指南》等森林经营文件和规范,已基本形成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总体框架,即:以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原则为基础的宏观指导体系;以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为基础的区域决策体系;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以多种森林经营方法、方式为基础的技术模式体系。但是当前整个森林可持续经营体系还不十分完善.很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还不完善,还不能有效地在全国全面实施。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明确和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森林经营方案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经营单位没有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积极性;二是没有出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管理办法》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缺少必要的依据,同时编制出的很多森林经营方案也很不规范,往往与实际生产要求相差较大,缺乏实际应用的价值。因此,要尽快完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和技术体系.建立健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机制,增强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3.2解放思想.建立健全森林经营国家扶持和补助政策及机制

    世界上林业发达国家对森林经营普遍采取扶持和补助政策。如欧盟对各成员国采用类似我国农业补贴的政策。对森林经营进行全面扶持。立陶宛每年从欧盟获得的森林经营、森林保护等各类林业补助资金就近2000万立特,相当于6000多万人民币,相当每hm2林地每年从欧盟获得30元人民币的补助。每个林业从业人员每年从欧盟获得6000元人民币的补助。

林业是一个公益性很强的行业,虽然通过科学经营,生产木材和其它林副产品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它更多的是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空气净化、水源涵养、生态休闲、碳存贮、宗教文化等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产生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对森林资源进行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必须在保证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进行,公益林具备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商品林也同样具备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因此.我们不能在不考虑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将林业的生产和经营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管理,不能把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简单地视为普通的生产企业.要在当前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中幼林抚育试点政策等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建立健全全面的森林经营国家扶持和补助政策及机制.要把林业和农业放到同样甚至更高的高度,对林业生产经营采用与农业生产同样的补偿政策和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但要对公益林的经营和管护进行补助。也要对商品林的经营进行补助,以提高各类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加快我国森林资源质量提升的速度.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3.3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力推动私有林主协会建设

    当前我国集体林区正在全面深化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被分到千家万户,形成千千万万个中小林主。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森林经营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而我们千千万万个中小林主基本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如何经营和管理好这些被分到千家万户的森林成为当前我们必需解决的一个难题。根据瑞典、立陶宛和德国等欧盟国家各类林业协会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私有林主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森林经营中的作用。

    在推动私有林主协会建设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采取各种鼓励和优惠措施。加快各类协会的建设进程:另一面根据国外的经验,要引导和规范协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引导其形成具有经济实体的经济组织.成为能为中小林主提供全面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的社会团体。3.4加快国有林改革。保护国有森林资源

    我国国有森工企业(包括森工集团)施业区面积达10709.31万hm2,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1.16%。长期以来国有林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国家经济建设的主要木材基地。由于大规模的开发。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部分国有林区便出现严重的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很多国有森工企业到上世纪90年代初已基本上无林可采。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战略决策,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虑到国有重点林区的资源和经济现状,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也纳入了天保工程范围。经过10年的资源保护,经济和政策扶持,我国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得到一定程度恢复,经济形势出现好转。但“两危”困境未有实质性改变,国有林区仍然举步维艰,广大国有林区职工收入极低,社会保障乏力.经济发展明显滞后,资源性、体制性、社会性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制约着林区的全面发展。其中。体制不顺畅,产权不明晰是矛盾的根本。一方面各级政府对国有林的所有权和职责不清,谁都拥有,谁都不拥有;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政府部门、森工企业、林业职工自行其是,森林资源保护责任难以落实.国有森林资源不断遭到破坏;另一方面政企不分开。“企业办政府”现象十分普遍,企业社会包袱十分沉重,临近枯竭的森林资源不堪重负;同时,产权不明,没有建立国有林业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森林经营方面的管理和考核机制,干与不干一个样,森林经营管理者缺乏积极性。

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快国有林改革,保护国有森林资源,促进国有林区森林可持续经营。根据德国和立陶宛等国的经验.可以从国有林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改革着手,逐步实现国有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特别是要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建立一种责、权、利明晰,既适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林业自身特点的新体制、新机制,实现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3.5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森林经营和管理人员素质,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在瑞典、立陶宛和德国的考察学习过程中,我们的一个普遍感受是林业发达国家的林业从业人员素质较高.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很高。与林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条件较差,森林可持续经营实践活动开展得较晚,经营技术相对落后,基层林业生产人员素质较低,森林经营水平和效率低下。我们必需看清与林业发达国家的差距,认清问题产生的根本.采取切实可行有效的措施,逐步缩小与林业发达国家的差距。科技是基础,人才是保障。首先,我们要始终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把引进、研发和应用新技术作为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重点。各类森林经营单位、科研单位、企业和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克服各种困难,大力引进、研发与应用森林经营新技术、新方法,增加森林经营的科技含量。其次,要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森林经营和管理人员的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森林经营和管理队伍.适应森林经营管理信息化发展的需求。重点可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培养计划、重大林业工程等,努力培养~批德才兼备的森林经营和管理带头人。森林经营和管理单位在提高人员素质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森林经营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国外相关机构可进行相互合作,在合作中取长补短,锻炼培养自己的技术人员;二可聘请外国专家对我们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派遣人员到国外进行培训,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三要有计划的定期举办培训班,培养基层森林经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全面提高基层森林经营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3.6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推动森林认证工作的开展

  基于生态系统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论。要求森林进行多功能、多目标经营。要求在森林经营过程中同时考虑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求在森林经营的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科学有效地保护生物多性、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源、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森林的多功能、多目标经营同时也是森林认证所要求的重要指标。当前我国虽然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和《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等一批与森林可持续经营相关的标准规范,对公益林的可持续经营技术和管理进行了一些规定和规范,但整个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规范体系还不完善,急需建立和健全,特别是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保护等方面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和规定。如从森林的多功能和多目标经营出发。商品林在经营过程中也必需考虑生物多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等.但在实际中,没有规定在商品林经营过程中要实现生物多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等目标必需采取何种措施、方法、技术、限制经营条件等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即使经营者有主观进行这些保护的要求,也缺乏必要的依据,不知如何去实现。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在全面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要实现放松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同时保证国家的生态安全,必须完善相关森林经营和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因此。可借鉴瑞典、立陶宛和德国等林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林情建立和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从国家生态安全的角度.针对生物多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等方面,对森林可持续经营各个环节的经营措施、方法、技术和限制条件等进行规定和规范。并尽可能让这些标准规范成为国家强制性的标准和规范,为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全面推进打下坚实基础。为森林认证工作的开展做好准备。

    与林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森林认证工作开始较晚,2001年才成立森林认证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编制完成了《中国森林认证体系建设方案》,2006年开始在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广东、四川、内蒙古(大兴安岭)、广西、云南、海南、安徽、河北等12个省(区)开展了森林认证试点。在世界自然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的推动下,截止到2009年10月。只有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吉林省汪清林业局等16家森林经营企业、100万多hm2森林通过了FSC的森林经营(FM)的认证。总的来说,当前我国的森林认证工作起步较晚。通过各类森林认证的森林面积小,且都是外部推动式的,缺乏利益引导和政策驱动,除部分森林经营企业在宜家和世界自然基金会等的资助和推动下,开展了FSC森林认证,大部分森林经营企业对森林经营认证的认识不深,没有森林认证的积极性。

    在推动森林认证方面,我们尤其可学习立陶宛的经验,立陶宛的森林认证也开始较晚.2001年才开始进行森林认证。他们选择了FSC森林认证体系。在刚开始森林认证的过程中,他们的林业企业、林业职工和其它相关人员也不理解为什么要进行FSC森林认证。他们认为:(1)进行森林认证是在浪费时间和金钱;(2)当地的森林法已经能够保证森林的可持续发展;(3)外国专家不可能比本国的专家更了解本地森林经营;(4)FSC的一些原则和标准在立陶宛不适应;(5)认证的木材和非认证的木材同价。但随着认证工作的全面推进,他们认识到了森林认证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森林认证,企业开始全面关注职工(包括非合同工)的工作安全问题;(2)所有的权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发表对森林经营的意见和看法;(3)采用森林认证的标准经营森林比采用当地的规定经营森林,能更有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能更有效地维持森林的生态完整性和森林的多功能性;(4)欧盟及其成员国逐渐实施了市场区分和准人措施.通过认证的木材,能以更高价格售出。

    因此,还应尽快建立符合我国情林情的森林认证体系和政策驱动模式。加快我国森林认证工作的进程.以适应迅速发展的国际形势和我国林业建设的新要求。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考察团

   林业经济,No.3 2010   

(作者:佚名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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