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贸易协会(American Seed Trade Association)曾对美国市场中的主要种子产品进行过一项调查。该调查表明,近年来美国各种子生产企业(即种业公司)所提供给客户的有关种子的信息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较过去有了大幅的增长。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客户所拥有的检验工具功能也逐步增强,客户在选择种子产品上也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以帮助其选择产品。基于此种变化,本文试图一方面通过对美国种子产品标签法律和规章的梳理为基础,另一方面借鉴种业公司对种子产品的市场定位现状分析种子客户如何选择种子产品,从而理清法律规定对种业市场和客户选择所产生的真实影响。
1美国立法对种子产品的监管规定
美国种业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政府机构以及由各个种业公司组成的各种商业贸易机构。在联邦层面包括美国农业部的相关种业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联邦种子法贯彻实施相关政策,其执行机构主要有农产品运销局( Agricultural MarketingService)、动植物卫生检疫局(Animal and Plant HealthInspection Service)。同时农业部还设有种子监测中心、国家实验室、种子认证机构等共同监管种子品种质量。在每个州除设有农业部管理机构外,还设有各州自己的种子监管机构,负责对各州的种子质量、标签等信息进行管理。
除政府的监管外,美国种子行业从育种、种植到销售也要受到完备的行业协会的监管。在这些协会中,比较著名的有美国种子贸易协会( ASTA)、北美官方种子认证协会(Association of Official Seed CertifyingAgencies,简称AOSCA)。美国种子贸易协会成立于1883年,其成员包括了北美800多家大小种业公司。美国种子贸易协会将种子法的有关规定转变为协会的承诺,通过成员人会的承诺来保证其成员公司遵守联邦和各州的种子法律法规。除此之外,美国种子贸易协会还主要负责与政府部门和国会进行沟通,参与相关种子行业的立法和政策的讨论,以专家身份提供行业意见,并参与到国会制定种业发展及监管法律的过程中。北美官方种子认证协会成立于1919年,其前身是国际作物改进协会( International Crop ImprovementAssociation,简称ICIA),1968年正式更名为北美官方种子认证协会。如今,北美官方种子认证协会在美国、加拿大、南非、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都拥有大量的成员。美国官方种子认证协会主要负责监督种子认证程序、制定标准的规定、推广政府的农业政策以及推广种子的新产品。与此同时,它还会定期对认证机构所适用的标准进行检查,以保证不同种子认证机构之间认证在标准上保持统一。同时,它还会与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合作,以制定美国国内不同州之间的标签规定并推广标签统一化。
美国种子标签受到联邦及各州种子法律法规的共同监管。联邦种子法(The Federal Seed Act,简称FSA)在各个州之间就运输种子所需要的标签要求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体系。除此之外,各个种子公司还可以针对各自目标客户需求,在种子标签上添加其他更多的信息。当然作为前提,这些信息必须满足联邦和相关州的法律要求,同时也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且不会误导消费者。但是与过去相比,种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已开始呈现出了全球化的态势。很多种子公司的产品会销售到美国国内不同的州甚至到其他不同国家,而这就难免涉及不同州之间的贸易甚至不同国家间的贸易问题。美国不同州之间的种子贸易必须保证种子标签符合标签要求、制度以及其他根据种子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或者各州法律所要求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种子产品对标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唯一性的标签能够确保商业客户和个人消费者进行正确种植,同时提高生产效率和销售额。当前美国各州法律在对种子标签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不同,这种不一致直接导致种业生产的成本增高,并对不同州之间的种子销售造成困难。对此,美国联邦政府倡议建立各州之间的标准化标签体系,同时制定“联邦种子法推荐格式( Recommended Uniform State Seed Law,简称RUSSL)”,统一标准的建立有助于提高种子标签的一致性,促进种子在不同州之间的贸易。
但是与此同时,美国联邦种子法并不要求所有农作物种子都标明品种名称。当然种子法也规定,如果某种农作物种子没有在标签上标明品种名称,则必须写明“未标品种名”的字样,而对于在1994年版植物多样性保护法(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下保护的种子产品,必须标明品种名称。事实上,可以注明“未标品种名”主要用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是购买草坪种子或者购买种子是为了给土壤增肥或者为了给野生动物搭建生存环境等,当这类客户并不关注种子品种的情况下,则可以不标注;第二是由于种子品种较老,已经无法得知正式的品种名,可以使用不标注。这种“未标品种名”的标签在很多州的种子法中都非常重要,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保持着这一措施。美国种子贸易协会认为使用“未标品种名”标签有助于增加市场的灵活性,帮助生产供应商降低成本,并且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价廉物美的产品。当然不可否认,种子的价值除了包含其本身的使用价值外,还包括专利、商标、合同等多个不同的部分。因此种子客户在购买种子时也相应的具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种子生产销售商也必须通过种子标签体现这些信息。
2客户的选择
相比较于过去而言,客户现在获得信息的途径当然更加便捷快速。从种子的培育开始到最终植株完成,客户可以非常容易就获得大量有用的信息。当然,客户群体也更加多样化,从有多年种植经验的商业种植商到仅为了兴趣爱好的个人植物爱好者,越来越多不同职业、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的人会购买种子。
种子客户的多样化决定了选择何种种子的方式也呈现多元化态势。他们可能会根据别人或者自己先前购买的种子质量来评价该公司的种子情况,例如专业的种子销售商的进货行为;当然他们也可能仅仅是通过种子的外观或者标签的说明来作出判断,如个人植物爱好者的偶然购买行为。因此,不同的考虑因素就在此体现。如商业种植商必须考虑种植成本等因素;而一般的植物爱好者可能就只挑选一些不同特性的新品种和种子的抗病害能力等;而种子销售商则还会考虑种子生产商的服务态度、对自己的最终价值等等。在上述情况下,种子的购买客户将通过广泛大量信息以及自身或者他人种植经验来制定购买决策。
随着种子客户能够获得的种子信息不断拓宽和不断细化,种子生产销售商就必须面向其潜在客户在制定市场策略时提供更为灵活、有效、低成本的信息手段。而作为客户也会使用更为复杂精确的工具和海量的相关信息来制定种子的购买决策。因此必须保持市场的公平和灵活才能符合生产销售商和购买客户之间的需求。
3种业市场和广告的实际状况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种业市场拥有大量不同的广告媒体途径,如展销会、直接电话销售、网络和印刷媒体、电视、广播、电子邮件,以及客户中口口相传的口碑宣传模式和种子包装和标签信息等多种方式。
尽管如此,无论是对商业种植商或者个人种植者而言,种子产品指南或者目录都是最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它可以为种子公司宣传介绍自己的产品信息提供极具灵活性的平台。产品指南或者目录可以只列出图片和简短介绍,或者扩充更多的细节如抗虫性、抗病性或者其他抵御环境压力的能力、种子的最佳生长环境以及推荐配套使用的其他产品等多种信息。除此之外,一些公司还会提供更多的本地化产品信息,客户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查询。
种子标签作为另外一种常用的提供种子信息的方式也被广泛使用。标签可以提供种子的品牌、生产商、种类、名称(或者使用“未标品种名”)、种植条件以及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信息。同时,种子还可以使用商品名进行标注和销售。商品名的出现大大增强了种子产品在市场中的灵活性和知名度。商品名的使用使商品具有很高的灵活性,一个公司可以使用多种商品名也可以只使用一个商品名,或者同一公司的几个同类生产流程的产品使用一个商品名等等。商品名和商标的大量使用使得每个公司的产品更加醒目,这有助于客户比较不同种子产品间的质量、种子的特性和种植条件。但是由于商品名称的多样化,在不同地区、不同种子和不同交易市场中,往往存在不同的标准方式。美国联邦种业管理部门规定种子商标的主要使用目的是为了区别种子的生产商和拥有者,并且当用商品名标注种子产品时,商品名称须清晰不会产生误导。除此之外,美国种子管理协会也会提供大量关于如何使用种子商品名的信息。
4结语
美国涉及种业管理的相关规范是1939年颁布的《联邦种子法》以及后续各个州颁布的本州种子法或者管理条例。通过本文的论述,种子法律法规对市场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影响:第一,提高市场的种子质量。种子法的核心是为了提高种子质量,通过制定规范各种认证,提高种子质量管理的可操作性。第二,规范种子贸易,便捷流通渠道。通过规范种子标签的标注形式和内容,使不同州之间的种子贸易更加规范、便捷。第三,降低种业成本,减少不必要的管理流程。
杜仪方(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00)
中国种业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