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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动物产地检疫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
时间:2014年05月23日信息来源:云南特产点击: 加入收藏 】【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加强动物卫生执法,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我省制订了《云南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本规范对动物产地检疫的申报点设置、检疫内容、检疫程序及规范要求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产地即动物饲养地、动物产品出产地的检疫活动。本规范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


  动物检疫申报点。一是实行属地检疫原则。只受理该检疫申报点管辖区域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的申请;二是实行七个统一。统一设置;统一申报标志牌;统一挂工作公示牌;统一检疫程序;统一检疫员、协检员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工作记录。三是适应动物产地检疫的需要、方便群众就近申报检疫、同时兼顾其他兽医工作的设置原则。每个乡镇、每个行政村均应设置一个动物检疫申报点(山区行政村或动物流通较少的,可合并几个村设一个点)。动物流通较多的自然村也可增设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点在乡镇的申报点管辖范围为所在乡镇、设点在行政村的管辖范围为所在行政村、设点在自然村的管辖范围为所在自然村的区域。动物检疫申报点应有固定的工作用房,室外挂全省统一标准的申报点标志牌。动物检疫申报点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置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的工作地点。


  检疫人员、检疫对象和范围。在国家未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前,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在职检疫人员是实施动物产地检疫的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检疫的职责和义务。现阶段实行“县级派驻乡镇检疫员+村级协检员”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模式。检疫对象为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范围为申报点辖区内离开饲养地的动物及出产地的动物产品。


   检疫证明出具。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应由检疫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给畜主,并按国家检疫证明填写规范将各项目填写完整。协检员受检疫员的委托可填写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仅要本县境内流通使用,不得出县境使用;检疫不合格的(包括发病或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应出具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处理通知书,并及进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国家规定处理;未经检疫或非辖区内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持有效产地检疫证明,需出县境的,应当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换领《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收回畜主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粘贴在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存根的背后。不得重复收检疫费。


  重新检疫。若产地检疫证明已过期,或动物种类、数量不相符、印章使用不规范的无效检疫证明,在动物来自本县境地内、动物产品头、蹄、内脏完整、不变质等具备检疫条件下,应重新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使用假检疫证明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检疫收费严格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使用国家统一的收费单据,不得巧立名目和乱收费。(大理州畜牧局  王芳义)





(作者:佚名编辑:云南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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